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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务指南 | 年终奖实务认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82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杨兰、刘媛、任艺琛、杨浩

          预计预览时间:7分钟

【案例介绍】

2015年8月24日,岳某入职某公司处担任工程师一职。该公司2016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从今年起,每年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一次是每年春节放假前,另一次是次年六月份,两次各发放50%的年终奖。2019年1月30日,该公司向岳某发放2018年度50%的年终奖即3395元。2019年10月17日,岳某委托律师向该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以及2018年另一半年终奖,该公司未同意上述主张后,岳某就年终奖等请求提起劳动仲裁。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该公司《关于年终奖的规定》,支持岳某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另一半年终奖3395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证明2018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故不应支付2018年下半年年终奖。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是否应发放2018年度剩余年终奖无关而未予采信,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结果。

【实务争议】

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年终奖?

【实务分析】

是否支付年终奖,一直是劳动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对该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意见较为一致。


一、年终奖的性质


年终奖是很多用人单位采取的对年度工作成绩优秀的员工给予的奖励措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根据上述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决定本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办法,行使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二、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之规定,劳资双方就年终奖支付事宜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年终奖的支付依据,否则,将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驳回请求。


三、年终奖的实务认定


1. 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年终奖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为了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部分用人单位会直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制度,将年终奖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支付规则等列明并予以公示。


该种情形下,因为有明确的年终奖考评机制,人民法院将根据年终奖制度评判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并据此决定发放金额。


开篇案例中,因为政通公司有可操作性的年终奖制度,明确规定了每年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两次各发放50%,且劳动者举证证明2018年的前半年年终奖3395元已经支付,虽然该公司拟举证证明2018年公司经营亏损,但法院认为不影响2018年度剩余年终奖的发放,故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除了规章制度外,部分用人单位会选择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岗位特点明确约定具体的年终奖考评机制。若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且能具体核算年终奖金额的,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合同约定判定是否需要支付年终奖及具体支付金额。


3. 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


如前所述,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系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不但需要举证证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而且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否则,会存在举证不能而被驳回诉请的法律风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民申1310号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申请人虽称年终奖是公司的普惠性福利,但根据公司提交的2018年职员名单及发放年终奖的银行电子回单看,并非所有员工都有年终奖,且金额与工资标准并不一致,同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所提出的年终奖发放条件与标准,故未支持申请人关于年终奖的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101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年终奖的分配方式和发放办法。世纪金源饭店决定根据员工绩效表现增发0-2.5薪,李定超未证明世纪金源饭店年终奖发放方案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同时亦未证明自己达到了应领取2.5薪的条件,其要求按照2.5薪的最高标准计发自己的年终奖,没有依据。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1023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用人单位《薪酬通知书》中规定,年终奖的支付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在职且通过试用期的人员。任某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故任某某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人员范围,其年终奖请求,不予支持。相似判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赔民申字第00654号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综上所述,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法律不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故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的,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机制、有明确的发放标准,且自己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较为常见证据包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年终奖发放通知、其他员工收到年终奖凭证、员工证言等。 

【实务操作指引】

1. 用人单位在制定年终奖制度或在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建议明确、具体。除了年终奖的评价标准、支付规则外,还建议明确考核要求等,如离职人员、工作未满1年的人员是否属于年终奖考评人员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分歧和争议。


2. 年终奖制度属于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司制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通过后应当向劳动者公示。


3. 劳资双方都应注意妥善留存证据,避免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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